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政办发〔2006〕43号 关于转发昆山市幼儿园(托儿所)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、江苏国际商务中心、旅游度假区、沿沪产业园(筹)管委会,各镇人民政府,市各委办局,各直属单位:现将教育局、物价局、财政局制定的《昆山市幼儿园(托儿所)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二○○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:教育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 送:市委办公室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、市政协秘书处、 市法院、市检察院、市各民主党派、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0日印发共印160份昆山市幼儿园(托儿所)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,规范收费行为,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,为改善办园条件,提高幼教质量,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,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江苏省教育厅、物价局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苏教财〔2005〕105号、苏价费〔2005〕379号、苏财综〔2005〕101号)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(托儿所)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苏府办〔2006〕65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制定昆山市幼儿园(托儿所)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如下。一、适用对象全市所有公办、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(班)、托儿所。二、收费项目及标准(一)保育教育费 1.我市各类幼儿园(托儿所)的保育费、管理费、杂费、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。 2.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,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、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。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、津贴、奖金及福利费、社会保障支出、离退休人员费用、公务费用、业务费用、修缮费用、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、幼儿活动及学习、生活用品费用、固定资产折旧费、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。 3.公办、集体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,其中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,苏州市教育局评估认定的市级现代化幼儿园,以及一类、二类的幼儿园(托儿所),根据本通知规定,按相应的类别收费。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(托儿所)一律按合格园幼儿园标准收费,农村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集体办合格幼儿园标准的60%收取。公办、集体办幼儿园(托儿所)保育教育费标准见附表。2006年9月前已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项目、标准执行。 4.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按上述规定设立,收费标准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,按成本收费。其成本必须在执行前一个月内到市价格认证部门办理价格认证手续,并报市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备案。(二)伙食费幼儿园(托儿所)举办食堂、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。伙食费可每月预收,每月公布伙食帐目。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,多退少补。幼儿请假不来园的,按实际用餐结算。(三)除保育教育费、伙食费外,幼儿园(托儿所)不得收取其他费用,幼儿园在园时间内(上午8时~下午4时,每天为8个小时,各地可视季节变化作适当调整),不得以开办实验班、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,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、支教费等。三、减免政策烈士、解放军边防指战员、城乡“三无”、“五保”对象、城乡低保对象的子女入园凭有关证明,可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减免,减免额度为公办合格幼儿园基准保育教育费的50%。减免费用由同级财政、教育部门每年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幼儿园(托儿所)予以补偿。各有关幼儿园(托儿所)要认真落实减免政策,不让幼儿因贫困而影响他们的入园、入托。四、费用报销 1.本市职工子女(符合计划生育政策,户口在昆山市)入园(托儿所)的保育教育费,按每月200元标准,2006年9月前已入园幼儿的保育费、管理费按每月合计110元标准,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,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。 2.经确认的烈士子女、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和单亲(丧父或丧母)幼儿入园(托儿所)的保育教育费,全部由本市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。 3.职工子女户口在本市,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(托儿所)的费用,凭就读幼儿园(托儿所)收据,按不超过本市的报销标准按实报销,超过部分由家长自理。 4.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,可凭统一收据,每月报销 120 元,报销方法同上。五、经费管理 1.注册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、伙食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。公办幼儿园(托儿所)收取的保育教育费,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伙食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应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。 2.幼儿园(托儿所)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。各幼儿园应当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《登记注册证书》、《幼儿园等级证书》和收费标准等文件,民办幼儿园还应持《办园许可证》到市物价局申领《收费许可证》,并接受年审。 3.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。各幼儿园应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04〕97号)要求,采取多种形式,对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、收费范围、计费单位、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。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。六、收费监督和管理 1.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,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。各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报告,并按票据所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票据缴验手续。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,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。 2.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,市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将会同市纪检、监察、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。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、截留、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,要按照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《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》(苏办发〔2004〕21号)严肃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 七、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新生开学起执行,以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同时废止。附件:昆山市幼儿园(托儿所)收费标准 昆山市教育局昆山市物价局昆山市财政局二○○六年七月五日昆山市幼儿园(托儿所)收费标准 单位:元/每月类别保育教育费标准(基准)公办集体办省示范幼儿园400400 市现代化幼儿园320370 一类幼儿园280330 二类幼儿园250300 合格幼儿园200250 附注: 一、幼儿园(托儿所)保育教育费除按上述标准收取外,还可每年在招收新生时,在不超过20%幅度内上下浮动,但收费前必须确定其浮动幅度报同级物价、教育、财政部门备案,并予以公示。二、幼儿园(托儿所)的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,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,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(含一半)的,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;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。三、为鼓励幼儿园(托儿所)在寒、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。假期收费可按幼儿园(托儿所)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,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%。四、鉴于托儿所(幼儿园附设的托儿班)收托儿童年龄小的特点,收费标准按同类别幼儿园实际收费上浮10%收取。